种养专业合作社的申请报告(种养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种养专业合- 2023-03-10 09:05:23

种养专业合作社的申请报告(种养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种养专业合作社的申请报告,对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和农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权利:
(1)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农民只有加入合作社才有资格获得社员证书;
(2)合作社注册前,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成员的人数,需要从事该项工作;
(3)社员没有注册法人的权利;
(4)合作社填写《农民合作社登记表》,并出具社员登记表,作为社员资料。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依法提出申请,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表》;
(1)合作社应当具有农业经营或林业、渔业和信用社等相关经营范围;
(2)合作社达到下列条件,合作社应当具备条件:
(1)同意登记并被公示5年,有明确相关标准的;
(2)合作社基本设施和成员达到申请工商登记的要求,包括符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营者;
(3)申请人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4)在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有效,流转期限5年以上。
第三章流转纠纷处理
第八条 农户与专业合作社的流转面积、价款及流转方式,流转双方都应当明确双方在流转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流转双方均有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流转双方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严禁强迫流转。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九条 流转双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书面委托方式不合法,流转合同签订无效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或者股份,由流转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委托,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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